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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关于制定“志愿者服务记录管理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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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5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冬至雪舞 于 2018-3-25 19:14 编辑

    个人关于制定“志愿者服务记录管理制度”的建议,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足,还请见谅。
   “志愿者服务记录”最早提出的是在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民函〔2012〕340号文,2015年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在《慈善法》第七章慈善服务中又以法律条款再次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加快相关《志愿者服务记录管理办法》的制定。迟早都需要制定,宜早不宜迟。
    《志愿者服务记录管理制度》的制定,关系到志愿者的切身利益,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国家鼓励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可能一部分志愿者,认为做善事是对自己心灵的一份慰藉,不需要那么多繁文缛,精神层面的激励这里不作讨论。麦田广大的志愿者都是来自大中专院校及社会工作者,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国家鼓励的举措将会逐步兑现,这也是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受之无愧。
    《志愿者服务记录管理制度》的制定,结合志愿者注册制度将有效降低志愿者管理难度和成本。“82%的志愿者仅仅是充当社会组织临时活动的人力支持,42%的志愿者服务年限都在一年之内。”(中国社会组织志愿者调查报告2015),志愿者充当临时的人力支持,说明不能深入到组织的深层次发展工作中。服务年限短只会增加成本投入,如指导、团队磨合、培训、低产出等。新加入的麦客需要重新指导、磨合、培训将进入新一轮的负循环(有点夸张)。
    《志愿者服务记录管理制度》的制定,为麦田人力资源的有效补充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社会招聘需要一定的成本,也未必一下就能招到合适人力,还需进一步磨合、培养。服务记录管理制度的制定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志愿者评估手段,人品、性格、能力、实践、技能、协作等都能很好的反映在记录中。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实施的一点个人想法,按《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是统一的,统一格式只是一张证明(证明见附件),志愿者的一些基本信息,并不能涵盖志愿者几十次或多次的志愿活动,更别提服务质量、投诉、认证等内容。
    我的想法是:把证明一分为二,证明是证明,记录是记录,证明说明麦田提供的记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对证明的记录内容负责,由总社出具。记录专门印制类似献血本的记录本,可多次记录服务内容、投诉、分社评价等,由分社召集人负责签字确认并负责。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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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格式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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