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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解读,《管理社会组织“宜粗不宜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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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广州混迹,被广州分社排斥(主要是一个叫卖羊的),只好在业余时间加强个人修养,去看看文章。正好一位媒体朋友写了篇文章,《管理社会组织“宜粗不宜细”》,话说这么高大上的话题和会议,我真的是没看懂啊!
所以我到这里来求大神解读,这个”以粗不宜细“怎么破?这样的讨论,对于麦田的团队来说,有借鉴价值吗?


好啦,呈上正文。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24日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此,由广州市恭明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广州市海珠区益友社会组织信息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拜客绿色出行宣传活动中心、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5家机构牵头,广州市50多家社会组织以及学者、律师等共同参与,于11月21日召开了关于《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郭巍青教授认为,如果说政府是“裁判员”,那么社会组织就是“运动员”,在“尊重政府管理”的基本态度之上,社会组织就“游戏规则”自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体现。
此次研讨会上发布的一份以广州市50家社会组织为样本的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在对《办法》所提出的创新感到高兴的同时,参与调查的社会组织对于《办法》中有关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信息公开、议事程序、涉外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规定则充满忧虑。与会的广州市民政局宣传和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锐在听取这些意见和建议后表示,将如实反馈并促进《办法》的修订,“请相信《办法》的出台决不是为了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而是为推动社会组织的成长,以保障未来能够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进步▶▶部分条款有开放性突破
为了解新政策下广州市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全面收集广州市社会组织对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广州市海珠区益友社会组织信息中心于11月8日至18日对广州市的社会组织进行了问卷调查,并最终基于50个有效样本的问卷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在50个有效样本中,38家已注册,12家未注册。工作领域主要涉及社区服务与社区发展(28%)、教育与研究(18%)和环境保护(17%)。
调查结果认为,在近年来广州乃至广东的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社会建设方兴未艾的基础上,《办法》中的部分创新条款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对原有社会组织相关注册规定有开放性的突破。
例如第八条关于“一业多会”的规定,对社会组织良性竞争将起到推动作用;第九条规定“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数量可放宽至20个(会员)”,有利于成立和发展更多的公益服务类社团;第二十条关于“去行政化”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政社分开,有助于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发展;特别是第四章“培育扶持”中有9个条款规定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对于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很有价值。

困境▶▶六成组织无力租商用场所
尽管《办法》的部分条款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门槛进一步降低,但在此次的调查中,还是有不少组织提出了一些登记注册方面的困境。
资金方面,超过一半的组织(53%)是在区一级注册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市一级注册的资金门槛太高。因此,这些组织普遍建议《办法》将注册资金要求放低,其中,50%的组织建议调低到10万元,30%的组织建议调低到3万元,15%的组织建议调低到5万—7万元,还有5%的组织建议免费注册。
办公场所也是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必备条件,《办法》要求“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但调查显示,60%的组织都没有能力租赁固定的商用场所,这其中有42%的组织租赁的是民宅,18%的组织根本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因此调查报告建议《办法》允许社会组织用民宅登记注册。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秘书长陈志强坦言:“‘社会组织住所不得设在住宅内’这一规定的影响范围估计会很大,包括汉达在内,我们十几年来都没有能力租在商用场所办公。”

忧虑▶▶对组织内部治理管得太细
对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办法》也提出了多项规定,但调查却显示,其中有部分条款引起了社会组织的普遍忧虑。
例如,《办法》第二十五条“议事程序”规定,“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且经应到会议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此,高达90%的组织认为有必要对到会人数和决议比例进行规定,但不应该由政府部门进行硬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是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绝大多数组织是支持信息公开的,但高达70%的组织表示组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资助方明确要求保密,便不可能完全信息公开。
《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对“重大事项”应该“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而调查结果显示,74%的组织对此表示“反对”或“非常反对”,并认为这条规定浪费了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也会给政府部门带来巨大的工作量。
因此,报告建议取消第四十三条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并允许组织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某些信息。
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唐昊认为,尽管《办法》有意创新,但有不少条款还是“管理有余而扶持不足”,建议“宜粗不宜细”,因为社会组织有自己的成长规律和求生意志,其最大的成长动力在于自由竞争,社会组织拿社会的钱,应该由社会公众来监督,政府应该像相信市场经济规律一样相信这种社会组织的成长规律。

南方日报记者赵新星




好啦,都看到这里你还说这个事情你不感兴趣就没意思了。
还有其实我发这个帖子是帮别人拉票的……如果你觉得这是一个关注国计民生的好记者同志,就投下您庄严的一票吧。
http://2014.appku.org/Home/Index/showProduction/id/321
发表于 2014-8-15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
发表于 2014-8-16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坐到慢慢看
发表于 2014-8-1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社会组织”?
如果“法轮功”和前几天破获的“华藏宗门”也算社会组织,那么管理办法还是要有的吧
发表于 2014-8-16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4-8-16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大多数人意见不一致就会被排斥
发表于 2014-8-16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承认,我笑了。。。
发表于 2014-8-1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大神,我难得耐心的看完,最后觉得这个文章大部分文字内容毫无实质意义。太特么假大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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