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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关于捐助流程以及慈善组织注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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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由于工作原因,一直没时间和精力参与到麦田的各种活动中。只是有时在凌晨正准备关电脑入睡时,突然会想起麦田里的夜猫子们:种子应该还没睡,宝马可能在潜水,不知叶子最近在忙什么,小翠好久不见了……于是,凌晨的麦田里悄无声息的又多了一位“客人”,呵呵。

       今天浏览网易新闻时,看了一篇报道《广东志愿者绕过政府直接把物资捐赠到灾民手中》(http://news.163.com/06/0901/06/2PTPE36F0001124J_2.html),当看到关于助学慈善组织“乐助会”的捐助流程以及关于民间慈善组织注册问题时,我不禁想起了可爱的麦田,觉得对大家应该有参考作用,于是转了过来。

       ……作为一个公益性慈善组织,乐助会的主要目标是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帮助他们重返校园,乐助会负责人之一谭静说,在乐助会接受捐赠流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乐助会本身并不经手任何形式的助学捐款。

整个捐助流程是:首先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失学儿童的资料并组织志愿者到每一个儿童家庭实地调查,核查资料真实性,然后将失学儿童的联系方式等资料发布在乐助会的网站上;联络企业和社会人士自愿认捐失学儿童,捐款由企业和社会人士直接汇款到失学儿童所在的学校;乐助会跟进认捐资金的汇款、到账情况,捐款的收据交回捐助人,跟踪捐款的使用情况,确保捐款用于捐助对象读书。

为了保证公开透明,乐助会对资金流向特别重视,所有汇到学校的款项均被详细记录,并定期公布在网上,每年度所有捐助者与受助人的情况汇总,也统一向社会公布。受助人及学校的联系方式被提供给捐助者,捐助人可以随时跟进资助情况,随时与学生及校方联系,获得受资助学生的最新情况。

“正是因为这种公开透明的机制,通过我们帮助失学儿童的人越来越多。”谭静说。乐助会网站资料显示,截至今年8月,企业和社会人士通过乐助会长期资助的失学儿童已达1406人,意向捐赠款和实际捐款额近600万元。

在珠三角地区,还有不少如灯塔计划等多个助学组织,其管理和捐助流程与乐助会基本类似。

“和半官方的慈善机构相比,中国的民间慈善组织目前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大。”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康晓光教授对记者说。

“虽然目前还很弱小,但是从长期来看,民间慈善团体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表示。

“双重管理”之辩

“我们已经争取了很长时间,但是一直没有成功。”谭静说,尽管助学活动已经进行了两年多并且成绩卓著,成立于2004年5月的乐助会,仍面临身份缺失和法律地位缺失的尴尬。

目前与民间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相对应的法律是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除了民政部门作为社团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组织还要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

这就是“双重管理”体制的由来。任何一个NGO的注册必须先找一个政府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于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不能从中获得多少利益,却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与风险,因此有些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无法找到“婆婆”,因而也难以获得合法身份。

从2005年8月份起,乐助会开始尝试到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去登记注册。“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承担主管部门的责任。”谭静说,法律虽然规定找到了业务主管部门就可以登记注册,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些部门有监管民间慈善组织的义务。

不过邓国胜认为,从长远来看,取消双重管理是大势所趋,但是在目前双重管理机制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对此,康晓光也表示赞同。他说,双重管理并非民间慈善团体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很多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新西兰和我国的台湾都是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康晓光认为,很多民间团体的活动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必须要有相应的专业主管单位才有能力监管。

邓国胜认为,取消双重管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守法有序、权利和责任对等,第二是国家规制能力的加强。在目前形势下,取消双重管理在时机和步骤方面要讲究一定的策略,比如可以在公民较为守法、政府管理能力较强的地方,如沿海省份,先行展开试点。

发表于 2006-9-2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在我们当地的网友中宣传麦田时,就遇到关于麦田合法性的问题,很难回答.
发表于 2006-9-3 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细读!

1、注册是个难题,难!难!难!再强调一次,麦田是非法组织!

2、关于选择方式前都有过考虑,其实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弊端。乐助会选择了完全免责的方式,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会赢得开始信任的同时也失去了相对有效的监管(我这里说的是相对),因为钱直接到学生或学校手上都有可能被挪用,但这些挪用都跟组织者没关系,因为钱没有通过组织,这就是免责。(也许我的理解还不够全面,有失误的地方请大家原谅)

麦田采用了“保险制度”和直接管理,是一种勇敢的尝试,我们勇敢的代替资助人的委托进行管理,是对自身的一种承担和承诺,这样我们可以进行直接和相对有效的管理。因为如果我们有错漏,我就冒着资助人的批评和法律维护,但既然我们选择了这种方式,我就自然承担起批评和法律责任。当然,我们还有很好的保证金制度,保护所有资助人的利益。

发表于 2006-9-3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笨玩童在2006-9-2 7:25:00的发言:
哎!我在我们当地的网友中宣传麦田时,就遇到关于麦田合法性的问题,很难回答.

我的回答是:我们是非法组织(非法不是我们的本意),如果你信任我们,就请加入我们!

发表于 2006-9-3 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对麦田是“非法组织”这个事实觉得很敏感,怕别人说。而现在倒是坦然了,很多人在问到麦田是否合法的时候,我都能够很平静地回答,麦田没有通过注册,不是合法的组织,我会请对方多观察麦田,观察我们做事的规则,观察资助人的反应……
发表于 2006-9-3 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两位前辈的回复令我获益。。[em10][em10]
发表于 2006-9-4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莫凡在2006-9-3 2:33:00的发言:

完全细读!

1、注册是个难题,难!难!难!再强调一次,麦田是非法组织!

2、关于选择方式前都有过考虑,其实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弊端。乐助会选择了完全免责的方式,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会赢得开始信任的同时也失去了相对有效的监管(我这里说的是相对),因为钱直接到学生或学校手上都有可能被挪用,但这些挪用都跟组织者没关系,因为钱没有通过组织,这就是免责。(也许我的理解还不够全面,有失误的地方请大家原谅)

麦田采用了“保险制度”和直接管理,是一种勇敢的尝试,我们勇敢的代替资助人的委托进行管理,是对自身的一种承担和承诺,这样我们可以进行直接和相对有效的管理。因为如果我们有错漏,我就冒着资助人的批评和法律维护,但既然我们选择了这种方式,我就自然承担起批评和法律责任。当然,我们还有很好的保证金制度,保护所有资助人的利益。

申明一点:麦田不是非法组织,而是不合法组织,这是有差别的。

                 对于一切慈善组织国家予以默认,没有注册只能说不合法,不能说非法!

                 这一点请大家留意国家的立法,和相关基金会条例法案。

在此我还是希望莫凡你能尽快去新疆,注册的事要尽快进行,其他的会有所安排的,需要的是你亲自去办和时间问题。

希望你能安排时间,具体事宜请跟我们和北北电话联系。

等你尽快答复!!!

[em05][em05][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4 10:44:11编辑过]
发表于 2006-9-4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垂钓碧溪在2006-9-4 10:42:00的发言:

申明一点:麦田不是非法组织,而是不合法组织,这是有差别的。

                 对于一切慈善组织国家予以默认,没有注册只能说不合法,不能说非法!

                 这一点请大家留意国家的立法,和相关基金会条例法案。

在此我还是希望莫凡你能尽快去新疆,注册的事要尽快进行,其他的会有所安排的,需要的是你亲自去办和时间问题。

希望你能安排时间,具体事宜请跟我们和北北电话联系。

等你尽快答复!!!

[em05][em05][em05]

再次感谢领导的指示!

发表于 2006-9-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6-9-4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麦田不是合法的,但是却做着不违法的事儿.
发表于 2006-9-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对头~`
发表于 2006-9-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别非法不合法了,这么说吧,麦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em39][em39][em39][em39][em39][em39]

注册的事情大家都想想办法吧,我不知道别的地方怎么样,反正我们和一些单位打交道很费劲,有什么能说明我们的身份?现在只有纪念册和报纸的报道,信你,还好办,不信你,说象卖假药的都不过份!

日复一日的解释耗费了太多的精力,被别人欺骗耍弄的滋味让人愤怒,我不是一个好脾气的人,做麦田之后我改变了很多,也希望志愿者们尽量平和,但说实话有时候碰上一些事我扁人的心都有,碍着自己的麦民身份,碍着麦田的形象我不能那么做就是了。

我不要求象**工程那样的金字招牌,

只想不被人当骗子,

只想能以组织而不是个人的名义进行交涉,

只想有更多的时间做些有意义的事情。

 

[em48][em48][em48][em48][em48][em48]
发表于 2006-9-4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14]和“业务主管单位”[15]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的原则。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负责,却并不能从中受益,加之条例中并没有对业务主管单位作明确指定或者必须审批的义务规定,从而导致各业务主管单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民间成立的组织,大多采取推托的态度,使得独立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很难被批准,不得不转而求助工商登记或者不登记。双重管理体制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门槛。和双重管理体制并行的制度性规定还包括:分级管理原则、非竞争性原则、限制分支原则[16]等。这些原则均遗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行政管理的痕迹,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

“中文“合法性”一词集结了两种主要含义:第一种是“合法律性”,意指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接近英文词legality;第二种是“正当性”、“合理性”,表征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人们某种实体或程序的价值准则,以及其他非强制的原因,而为人们所认可或赞同,进而自愿接受或服从,接近英文词legitimacy.[9]以“法律的合法性”为例,在第一种意义上,它主要表明一个(组、类)实在法规范符合其上位法或宪法的规定;在第二种意义上,它则表明该法律规范,符合人们的某种价值准则(如正义、公平、理性、自由)或者人们的理想、期待,从而被认为是正当、合理并自愿服从。

由于判断和衡量“合法律性”与“正当性”的标准不同,对一个行为或事物的“合法性”评估在逻辑上可能出现四种情况:既具有合法律性又具有正当性;有合法律性但缺乏正当性;有正当性但不具有合法律性;既没有合法律性也缺乏正当性。第一种情况属于合法性的圆满状态,第二、三种情况表现出合法性不足,最后一种情况则反映出严重缺乏合法性,除第一种情况外,后三种都面临着合法性的困境。进一步说,如果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对象整体上处于第二种情况,则表明该法律法规虽然有实效,[11]但是正当性不足,例如:由于法律的鼓励而导致普遍的偷盗行为,偷盗行为的普遍化表明该法律规范有实效,但显然缺乏正当性;如果整体上处于第三种情况,则表明该法律法规既缺乏正当性也没有实效,已经陷入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例如:如果法律禁止见义勇为,社会上见义勇为现象的普遍存在,就表明了该法律既缺乏正当性也没有实效,严重缺乏合法性。”

俺请专家来替麦田计划说说话,上面的话可不是我说的……

[em04][em04][em04]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4 23:46:32编辑过]
发表于 2006-9-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麦田里是非法组织,也不是不合法组织,我们是一个爱心组织

老莫再说非法组织,我可要揍你的

发表于 2006-10-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笨哥 20:42:06
忙吗?
蒲公英的种子 20:42:21
还好,不太忙
大笨哥 20:43:19
麦田的注册有进展吗?
蒲公英的种子 20:43:47
没有
大笨哥 20:50:00
申明一点:麦田不是非法组织,而是不合法组织,这是有差别的。

                 对于一切慈善组织国家予以默认,没有注册只能说不合法,不能说非法!

                 这一点请大家留意国家的立法,和相关基金会条例法案。

在此我还是希望莫凡你能尽快去新疆,注册的事要尽快进行,其他的会有所安排的,需要的是你亲自去办和时间问题。

希望你能安排时间,具体事宜请跟我们和北北电话联系。

等你尽快答复!!!

 
蒲公英的种子 20:50:20
 你问北北
大笨哥 20:51:23
北北的QQ?
蒲公英的种子 20:51:53
451251118
大笨哥 20:54:33
我不知是真的很难办还是就没想办?
蒲公英的种子 20:54:52
你去办吧
大笨哥 20:57:00
呵呵,这口气好象不怎么友好
蒲公英的种子 20:57:21
是的。
大笨哥 20:59:09
我们要把麦田当做一生的事业来做,这注册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发表于 2006-10-4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学会这一招了哈~~

[em07][em07]
kmcy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0-4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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