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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公募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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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麦田教育基金会 于 2020-7-1 11:16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麦田基金会”)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章程(2019)》,结合麦田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作项目,是指按照麦田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公益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梯度:
1.机构发展战略是项目管理的最基本依据;
2.机构阶段性发展计划依据机构战略规划制定,并指导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
3.基金会项目年度计划为各具体项目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4.各具体项目的策划、设计、实施与管理,应当保证机构战略规划、机构阶段性发展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的实现,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一节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一节 项目立项的管理流程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时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团队项目立项须先按规定完成麦田基金会自主项目立项工作;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机构/团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材料:
1.机构的资质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无犯罪证明。

第七条 项目立项须经过项目立项调研、设计环节,最终形成《项目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述,背景;
2.项目受益人(群);
3.项目目标;
4.项目操作机构/团队的组建;
5.项目实施和管理流程;
6.筹资和项目传播方案;
7.项目预算(包括筹资传播成本);
8.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

第八条 项目立项资料提交至麦田基金会秘书处,评估由秘书处组织,由秘书处成员、相关项目部门与职能部门对《项目申请表》进行论证,并经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立项评估表》作为反馈,反馈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可以进入实施阶段,反馈结果未通过的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可实施。


第九条 项目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与本基金会发展战略、国家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2.项目的社会效益(服务对象、相关方、社会改变);
3.本基金会资源对该项目的支持;
4.该项目对本基金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5.该项目及执行机构/团队的稳定性;
6.机构/团队财务评分;
7.项目可行性,可持续性;
8.项目筹资方案可行性

第十条 麦田基金会对合作项目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比例为3%5%,具体以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节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及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基金理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资料,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实施规范遵照《项目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章 项目检查与监测
第一节 项目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检查是执行机构/团队自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纠偏,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常规监控手段,项目部门必须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的依据:
1.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项目操作标准。
2.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检查项目实施是否按计划达到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
3.根据管理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部门要针对项目的特点制订项目检查指标体系。

第二节 项目监测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项目监测的主体属于职能部门,监测部门承担项目监测职责,财务部门承担项目的财务监测职责。
第十九条 监测部门根据《麦田教育基金会项目监测办法》负责对本基金会的所有项目、突发事件开展独立监测,若监测项目执行违反约定以及出现违规操作,可中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申请表》中的年度项目预算提交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由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最终项目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团队请款后半年内无法执行项目,应将款项全额退回麦田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遵照《麦田计划分社团队财务管理实施细则2018》实行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中期,项目终期报告,由项目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如有调整或修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八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组织项目执行方重新调整和实施项目,以达到合格标准,基金会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结项确认,并报秘书处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企业微信平台管理项目执行中的数据与信息。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确保及时、准确提供项目数据,并根据规定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报告,上报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将重要资讯按本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




第七章
办法颁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讨论制订,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麦田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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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 0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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