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麦田里的梗

[转帖]灯塔计划义工因何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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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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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淡然快乐在2007-4-19 9:19:00的发言:

[em01]我同意法律系的学生陈欣欣的意见,作为活动组织者,"灯塔计划"也有一定责任。只是这个责任究竟有多大呢?这可由法院的专业人士们作专业、公正的裁定(放心,不会负大责任的,最小最小那块而已,应该的)。

[em05]作为我们不要在这里去说谁对这件事要负什么责任,要讨论和思考的是我们麦田将来组织活动需要做些什么、怎么规避某些风险。大可假定这件事是发生在我们身上,当事人是肥梗,那我们该怎么去处理?

其实,作为组织者在组织活动的时候是应该把安全应急准备、措施列入到方案里面去的。

未来,我们无法预知,我们需要的是做好应急的准备,防范于未然。

靠,为什么当事人要假设为我?

[em03][em03]
发表于 2007-4-1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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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麦当劳在2007-4-19 12:26:00的发言:

靠,为什么当事人要假设为我?

[em03][em03]

那好本案涉案人员肥梗改为麦田校长

[em03]
发表于 2007-4-19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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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淡然快乐在2007-4-19 12:38:00的发言:

那好本案涉案人员肥梗改为麦田校长

[em03]

[em01][em01]要改成莫地主。。[em03][em03]苦大仇深啊。。
发表于 2007-4-2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赞同把这个问题拿出来讨论  以引起大家的注意和警惕

安全问题始终是个基本问题  无论是麦民个人的安全  还是孩子们的安全  都需要特别注意

意外伤害不仅会伤害到具体的个人  而且会对麦田本身有难以预测的不利影响

这种危险在组织尚未获得合法地位的时候尤其突出  因为无合法地位事实上就意味着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当然 反过来讲  也意味着组织本身并不能被追究责任  但是  对组织者个人的责任追究一样会对麦田整体产生不利影响    这是我们和灯塔计划一类民间组织都须应对和思索的重要问题

发表于 2007-4-21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 之前我从妮子那里听说过 (  [em05]    其他的暂且不谈  我说说自己对赔偿责任的看法

在灯塔计划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之下  应首先排除灯塔计划作为一个组织的责任  既然这个组织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资格 当然也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因此如果此事追及到活动的组织者  必然是灯塔的成员个人

  

发表于 2007-4-2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来看看对此事具体的责任划分

    无论这起伤害能不能构成刑事案件    侵权行为人首先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无疑  

问题在于另外两方  学校及灯塔活动组织者 的责任 

这些年来关于校园伤害中学校责任的案例极多 判决结果往往也并不一致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04年5月生效后 在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上大致有了统一  

  该解释第7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6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发表于 2007-4-22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 学校或者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以其自身存在过错为前提 

  活动是在校园内进行  而且获得了校方同意 谁对校园安全和管理负有责任?当然是学校的管理方 侵害人进入校园实施侵害 这中间校方是有过错的 因此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当侵权人无能力全额赔偿时,就其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自己已赔偿的部分) 

  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负有管理责任 对活动成员(尤其当成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之安全负有责任 这是应当明确的 但是 组织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活动本身 (如果这次的伤害是因为球场上的争抢导致受伤 则组织者应负责) 而不应当扩大到与活动无关的领域(校园的安全管理 至少是人员出入管理 仍应是校园保安的责任 而不应因活动举行而转移给篮球活动的组织者 至少在本例中如此)而因之前的纠纷而进入校园进行报复的侵害人 其行为与篮球活动实际上并无联系 有没有比赛活动 并不会对侵害人是否实施侵害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即使将篮球活动的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也只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换言之 组织者在其能力范围内没有进行必要的防止或制止行动 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而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 防止的义务事实上应归于学校 而在可能范围内的制止行为已经被采取  

  最后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  在我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释中  第6条是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而第7条是未成年人被侵权的规定  后者属于特殊条款 前者是一般条款 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  此案中应引用第7条追究校方责任 而不是引用第6条追究灯塔组织者个人的责任 . 

发表于 2007-4-22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7] 上述法律资料的获取及意见提出均得到耳朵MM的大力支持

特此声明  并表示诚挚感谢  

[em04][em02]
发表于 2007-4-22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悄悄问一下,耳朵MM是警察阿姨吗?[em07][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7-4-22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8是  
发表于 2007-4-22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悲哀,看你还是没有亲身经历和处理过这类问题,只能作如此之说。

发表于 2007-4-2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em06]麻烦呀
发表于 2007-4-2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耳朵 !!非常清晰!!!

[em17][em17][em17]
发表于 2007-4-26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否认,作为当事人会有很多的麻烦。但就法律角度来讲,

认同耳朵的详尽解说!!!

 

 

[em17][em17][em17][em1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6 13:56:39编辑过]
发表于 2007-4-26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杨茉莉桃在2007-4-26 10:09:00的发言:

不可否认,作为当事人会有很多的麻烦。但就法律角度来讲,灯塔计划的志愿者不需要负法律的责任!

认同耳朵的详尽解说!!!

 

 

[em17][em17][em17][em17]

可悲,一个标准的法盲,我这类的事情我都处理三次了,法律是活的,不要把事情想得那么理所当然,只虚有激情,没有理性迟早会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希望这里万一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不会让想你这类的人瞎搞而走冤枉路吧.

发表于 2007-4-2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的法盲!!! [em06][em06][em06]

处理这样子的事情的只有你一个人 ?遇到这样子的事情的人也只有你一个?

正因为这样子的事情面对的次数也不少了,我才这样子说啊!!!

讨论问题的时候,请注意你的用词!!“虚有热情,没有理性,瞎搞”,这样子的判语不客观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6 13:55:13编辑过]
发表于 2007-4-2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m10]大家都是在论事而已,大家都不要激动,又不是什么杀人放火的,

这样的事情我也处理过啊,有好做法和处理方法说出来就是了。

发表于 2007-4-2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因为是在讨论问题,所以才不认同某些人的用词!

“耳朵”这样子的详尽的把相关的资料,相关条例罗列出来,也是花了很多心思的吧!对这样子的有心麦友,感谢还来不及呢!!

发表于 2007-4-26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啦,能找到好的办法就好了,双方若是再白热化的,那么好的帖子最后就只能锁帖了,大家都冷静点吧,有好方法就说出来,不要搞攻击之类的了,很没意思的。
发表于 2007-4-26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淡然快乐在2007-4-26 14:48:00的发言:
算啦,能找到好的办法就好了,双方若是再白热化的,那么好的帖子最后就只能锁帖了,大家都冷静点吧,有好方法就说出来,不要搞攻击之类的了,很没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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