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 学校或者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以其自身存在过错为前提 活动是在校园内进行 而且获得了校方同意 谁对校园安全和管理负有责任?当然是学校的管理方 侵害人进入校园实施侵害 这中间校方是有过错的 因此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当侵权人无能力全额赔偿时,就其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自己已赔偿的部分) 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负有管理责任 对活动成员(尤其当成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之安全负有责任 这是应当明确的 但是 组织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活动本身 (如果这次的伤害是因为球场上的争抢导致受伤 则组织者应负责) 而不应当扩大到与活动无关的领域(校园的安全管理 至少是人员出入管理 仍应是校园保安的责任 而不应因活动举行而转移给篮球活动的组织者 至少在本例中如此)而因之前的纠纷而进入校园进行报复的侵害人 其行为与篮球活动实际上并无联系 有没有比赛活动 并不会对侵害人是否实施侵害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即使将篮球活动的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也只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换言之 组织者在其能力范围内没有进行必要的防止或制止行动 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而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 防止的义务事实上应归于学校 而在可能范围内的制止行为已经被采取 最后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 在我上面提到的司法解释中 第6条是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而第7条是未成年人被侵权的规定 后者属于特殊条款 前者是一般条款 依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 此案中应引用第7条追究校方责任 而不是引用第6条追究灯塔组织者个人的责任 . |